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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能力

书籍:法律辞典

能够合法地缔结条约的资格。条约有效所必要的实质条件之一。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具有程度不同的缔约能力。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国家的缔约能力系国家主权的属性之一,由国家统一行使,除经中央有权机关特别授权,国内的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没有同外国缔结条约的资格。一国由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决定。通常由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缔结条约,同时许多国家宪法又对元首的缔约权予以制约,如条约须经国会批准等。有的国家的缔约权由政府行使,如日本。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根据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该组织的规则。此外,争取独立的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民族,也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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