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总称,属于一种商业标记,并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在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采用“地理标志”的用词,实际上主要指的是“原产地名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讨论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并考虑是否有必要缔结一个新的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条约。从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酒类(特别是葡萄酒)和农产品上,实际上讨论的仍主要是“原产地名称”问题,因为“原产地名称”比“货源标记”更为复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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