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押权作为标的的用益权。抵押权用益权的本质是一种利息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在债权人享有的情况下,用益权人对该债权的利息所具有的独立收取权利。根据不动产物权设立的一般条件,抵押权用益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和权利的登记。抵押权用益权在当代的法律实践中极为少见,实用价值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