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决定逮捕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书后,执行逮捕时应持有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所以,作为执行逮捕时的法定必需手续,只能由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签发。另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通常包括存根、副页和执行时持有的凭证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