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关于代物清偿的性质理论上有多种观点,一般认为,代物清偿为契约的一种,通常情况下为无偿,但是否为无偿还须考虑原债权的性质。代物清偿的要件有:(1)须原有债权债务的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3)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但此合意并非以消灭旧债成立新债为目的。代物清偿的效力有:(1)债的关系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消灭。(2)原债务因有偿契约发生的,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不具有权利或物的品质上的瑕疵,否则可能成立瑕疵履行。
上一篇:代位追索权下一篇:代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