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
全称“特命全权大使”。既指最高级别的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首脑,也指相应外交代表机关首脑的职务和最高的外交官衔。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以大使为首脑的驻外代表机关,称为大使馆。1815年维也纳会议首次规定外交代表的等级。会议通过的《维也纳议定书》决定大使为最高等级,位次先于公使和代办。这种等级区分成为国际公认的规则,1818年《亚琛议定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予以确认。1815年《维也纳议定书》规定只有大使才能代表其国家元首,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则明确规定,除位次和礼仪事项,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而有任何区别。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前后,一般认为只有享受所谓皇室尊荣的国家才有资格派遣或接受大使,直到20世纪初还流行着大使只派往大国和那些被认为是传统的友好国家的看法和做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委派大使的情形日益普遍。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不论大小,都委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有关国家间经过协议,也可委派低于大使级的外交代表,如公使或代办,在条件具备时这些较低级别的外交使节经关系国家协议后也可升格为大使。有时,国际上也发生将大使馆降格为代办处的情形。互派使馆馆长的等级应由有关国家商定,通常国家间互派同一级的使馆馆长,但瑞士在1957年前虽然接受别国大使却只向外国委派公使。各国根据国内法决定派驻他国的大使人选,但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大使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除作为一国常驻外交使节的大使,尚有派作临时外交使节出国执行特别任务的大使以及指派为常驻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常任代表的大使。教廷大使与大使处于同等级位。英联邦国家间互派的高级专员,在职权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及优先位次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国家派遣的大使完全相同的资格,应被视为英联邦国家间的外交使节,属于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第1款中规定的同“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相并列的“其他同等级别的使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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