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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著作权律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由清朝政府颁布。该法分为通则、权利期间、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5章,共55条。其主要内容有:(1)关于著作权的定义和受保护作品范围。著作权指对作品的专有复制权。受保护作品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2)关于取得保护的手续。作者应用本人姓名呈报注册。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称,附以代表者姓名呈报,并送样本两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3)关于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归作者终身享有,作者亡故,由其继承人继续至30年。(4)关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凡法令约章及文本案牍、各种善会宣讲之劝诫文、各种报纸记载政治及时事上之论说新闻、公会之演说不享有著作权。(5)关于合理使用。将他人已出版作品节录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在自己作品考证注释时节录引用他人作品,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不以假冒论,但须注明原著之出处。(6)关于外国人作品,只规定将外国作品译出华文者,著作权译者享有。(7)关于侵犯著作权。凡假冒他人作品,科以4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金,赔偿作品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他人之作品者,科20元以上200元以下之罚金。侵犯著作权诉讼期限为2年。该法于清朝政府垮台前一年颁布,实际施行时间不长,但它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法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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