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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

书籍:法律辞典

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领海以外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最早将大陆架一词用于法律概念的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公告》。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一词是用以指:(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按照该公约,大陆架是领海以外的大陆边,从领海基线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者扩至200海里,而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者,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依公约规定的方式划定,并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沿海国对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不得从事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资源的活动。此种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有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沿海国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即此项活动应经沿海国同意,通常情形下应对专为和平目的和为增进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研究计划予以同意。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即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或故意处置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的行为。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所有国家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其他国家航行和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公约》要求沿海国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开发非生物资源时,应缴纳一定费用或实物由各缔约国分享。《公约》还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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