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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

书籍:法律辞典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定的一部严惩官民犯罪的特别刑法。“大诰”一词出自《尚书》,意为君王对臣民的训诫之辞。朱元璋“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以督励臣民“忠君孝亲,治人修己”。其由四编组成:《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洪武18年(1385年)至20年(1387年)陆续颁发。所录内容包括当时的判例、法令及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大诰”是明初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也是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的反映。其特点在于:(1)违律重判,法外用刑。依律应笞、杖者,“大诰”则科以重刑直至处死。族诛、凌迟、枭首和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断手斩趾、刖足阉割的酷刑俱为“大诰”所用。(2)增加了明律中未有的禁令、罪名,像“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3)重典惩贪治吏,打击贪赃枉法的判例和法令占全部内容的八成以上。(4)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普及的法规。朱元璋要求臣民做到“家传人诵”、“世世守行之”,并设“学官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且“囚有大诰者,罪减等”。由于“大诰”倡导的重刑滥杀对封建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统治的长治久安造成严重破坏,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弃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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