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利”的对称。指担保其他权利的效力或增大其效力的民事权利。如所有的担保债权,利息之债等等。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是,主权利的命运决定从权利的命运,主权利消灭的,从权利也相应地消灭。但是,主权利的变更不一定引起从权利的变更。如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消灭一部分的,抵押权并不因此而相应地消灭。主权利的移转必须同时移转从权利,从权利不能被单独移转。它只有附着于主权利上才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