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中的留置权,但仍是民法留置担保的组成部分。船舶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仅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船舶属具,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船舶载运的货物也不能作为船舶留置权的标的。船舶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是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所建造之船舶或所修理之船舶,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在同一条船舶上,如果同时存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则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而实现,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实现。船舶留置权应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只有海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才可以适用民法中的留置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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