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
法院对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进行重整以图其复兴的程序。重整程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重整申请。法定之可以请求重整的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重整,应当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据和初步方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2)重整期间的营业。自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时起,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期间,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经请求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通过合同聘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的营业事务,并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3)重整计划的制定。管理人应当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应当遵照管理人的指示,积极协助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重整执行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以及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方案。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可行性报告后,法院应当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方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4)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法院经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破产案件,重整执行人终止执行职务。(5)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结。重整程序开始后,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审理确认后,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复兴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管理人非因其自身事由而无法执行职务;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没有批准重整计划的;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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