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之一,见行于秦朝。程的本义为度量之总名,《荀子·致仕》云:“程者,物之准也。”《商君书·定分》曰:“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引申为法度、规章。至秦,出现以程命名的法律条文,如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管理规定的《工人程》。另外,秦简中还有“律程”、“法律程籍”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