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建筑物地役权”。为了房屋建筑的便利而设定的地役权。在罗马法中,城市地役权最初只适用于城市建筑,用于农村耕作的是田野地役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与城市的界限被打乱,不论城市或农村,只要是供房屋便利的地役权都称为城市地役权,供田地耕作便利的地役权则是田野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