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袭海
书籍:法律辞典
一部分拉美国家所主张的200海里管辖区。1971年4月智利代表在向美洲国家间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中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哥斯达黎加1972年2月10日的法令明确规定,其承袭海为从海岸低潮标起算200海里的区域。1972年6月7日加勒比海沿岸10国通过的《圣多明各宣言》规定了承袭海制度,宣布沿海国对邻接领海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沿海国有权对该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加以规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海洋污染和保证其对资源的主权;承袭海的宽度应由国际协定加以确定,最多不得超过200海里;在承袭海内,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自由航行、飞越以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采用这一概念,《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与承袭海的含义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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