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皂白的攻击
国际法概念。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战斗员和平民居民及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不加区别的攻击。攻击是指不论在进攻或防御中对敌人的暴力行为。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第27条规定,在包围和轰击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专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病者、伤者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军事用途为条件。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不得攻击医院和安全地带与处所及中立化地带。(第14、15、18条)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48条规定,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第51条明确指出,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不分皂白的攻击是:(1)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2)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或(3)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并指出下列情况也应视为此类攻击:(1)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他地区的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的攻击;和(2)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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