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得撤销的原因之一,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受到另一方的不适当影响,而未能按其真实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当影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性质上与胁迫相近,也是合同可得撤销的原因。不当影响与胁迫相比较而言,其程度较轻。中国民法上没有不当影响的概念。(参见“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