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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E.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1729—1797

【介绍】:

英国18世纪的政治思想家。出生于律师家庭。1744年入三一学院,1744年当选为国会议员。著作多为政治性论文,主要有《天主教法简论》(1761年)、《对于近著〈国家现状〉的看法》(1769年)、《法国大革命的沉思录》(1790年)等。最初,伯克并不否认社会契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他认为,每个人都相信:持有自然权利和享有自然权利是文明社会伟大的终极目标。政府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完全从属于这一目标,就是好政府。伯克肯定一种“人类自然权利”。他说,不论是上等人还是下等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生来都是平等的,都从属于一种来自上帝永恒法的自然法则。这些自然权利包括:生活在法制之下的权利;要求公正的权利;享受自己辛勤劳动成果的权利;享有使他们劳动卓有成效的手段的权利;遗产继承权;养育并善待后代的权利;生时得到抚养,死时得到安慰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权利;合理享用社会全部技术和力量而为自己创造利益的权利。但是,伯克的自然权利论不同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然权利的看法,他更多地的是从历史传统的角度来看待自然权利的问题。在伯克的晚年,尤其是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他开始反对自然权利,并对法国革命和《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予以猛烈地抨击。他抨击法国式的自然权利理论是一种冒牌的自然权利。由此,伯克反对天赋人权说。他说,在原始的洪荒时代,没有人民这种事物。人权本身并不具有集体的资格。人民的概念就是法人的概念,当他们损毁了赋予国家以法人形式与资格的原始契约或协议时,他们就不再是人民,而成为一种关系松散且不明确的个体。在文明的社会里,较为聪明、较有特长的和较多财产的人充当领导,并借此启发、保护较为软弱、较少知识和较少财产的人。伯克也认为有一种社会的契约,但这种契约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而是生前、死者与后人之间的一种奇异的契约。人民在认可了现存的文明社会和政府机构之后,便无权收回所谓的原始权利,建立自己所喜爱的政府形式。他主张,社会不仅要求个人的占有额应该受到限制,而且要求在群众和团体中,人的爱好应该常遭挫折,人的意愿要受到约束,人的占有额要受到限制。在他心目中,惟一的、真正的人权是人们所享有的继承而来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可以世袭的王权,可以世袭的贵族爵位,从远祖以来继承着的特权,公民选举权和人民自由权。他的结论是:旧有的权利不应该被否认或者被废除,为使当代人和后代人享用它,应该加以维护。伯克的人权思想是复杂的。他既是英国辉格党的辩护者,又是法国革命的激烈反对者;他承认人权的存在,但这种人权只是历史传统和习俗的遗产。伯克的人权思想代表了一种保守的、传统的势力,遭到资产阶级激进分子的严厉抨击,T.潘恩的《人权论》就是针对伯克的人权思想而撰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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