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E.
【介绍】:
美国著名法学家、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哲学75年的进化》、《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法理学》等。他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综合法理学运动,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其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初版于1962年,该书中博登海默在对法理学的发展进行了历史回顾后指出,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因此,我们要在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贡献的基础上,建立一门综合法理学。博登海默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自由、安全、平等等某些超越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社会秩序将无从建立。为此,他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所谓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博登海默还对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及法治的利弊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它们将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先期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几个世纪法律文化的缓慢而痛苦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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