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规则。该原则有局限性,如无期徒刑和死刑来说,不存在合并的可能性,对有期徒刑而言,采用该原则,会出现超过犯罪人的生命极限的情况,起不到应有的刑罚效果,故目前单独采用此原则的国家较少。并科原则中所包含的数罪重于一罪的观念是合理的,应当予以吸收。所以,在中国,当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附加刑时,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他情况采用其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