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
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辩护人的职责是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以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使他们得到公正处理。通常,辩护人有两类:一类是任选辩护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法律允许的人充当辩护人。被选任的辩护人在辩护时,要顾及选任人的意思。另一类是指定辩护人,即法院依法指派的律师。这类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能时,一般不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制约。辩护人的资格与范围,各国法律有较严格的限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担任供选任的辩护人有以下两种人:(1)被准许在德国法院执业的律师,以及在德国大学的法学教师;(2)经法院同意担任辩护的其他人。在强制辩护的情况中,如果被选任人不属于可以成为指定辩护人的人员时,他只准许与这样的一个人员共同成为选任辩护人。有些国家辩护人的范围比较广。辩护人依法独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在不同国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大小不尽相同。通常,辩护人都有权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会见、交谈、查阅法院卷宗,抄录必要的资料,提供证据,提出申请,参加法庭审理等诉讼活动。辩护人为被告人保守秘密,但不得违反法律,否则要负一定刑事责任。通常在一个案件中,一个辩护人为一个被告人进行辩护,但有的国家法律允许几个辩护人为一个被告人辩护,如日本。还有些国家,在同一个案件中,一个被指定的律师可以为几个被告人辩护。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阶段,不同国家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允许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即可行使辩护权,也有的国家允许辩护人在案件进入起诉阶段方可行使辩护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三种人可以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由律师担任的,其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为被告人辩护;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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