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
国家允许被通缉或受迫害而避难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并提供保护的制度。国家给予外国个人庇护的权利,称为庇护权,是国家从属地优越权引申来的权利。是否给予受迫害的外国人以庇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但庇护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因此又属于国际法范围,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并受给予庇护的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限制。个人只能依照所在国的国内法获得庇护,一般不具有当然享受庇护的权利。但当一国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给予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外国人以避难权时,享受庇护就成为有关外国人的一种由国内法给予的权利。庇护的对象主要是因政治原因寻求避难的人,不得为非政治性的一般罪犯以及犯有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提供庇护。获得庇护的外国人为政治避难者,在庇护国保护下可在该国境内安居,不被引渡和驱逐到他会受到迫害的国家。受庇护者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一样,应遵守庇护国的一切法律、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不参与该国的政治活动,也不得在该国从事反对他国的活动。庇护是一种古老的传统,在国内法上规定庇护权始于1793年《法国宪法》,它宣布给予为争取自由而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于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1834年又被订入比利时和法国缔结的引渡条约,后被许多国内法和国际引渡条约所遵循,尤其在美洲国家间,从1889年开始陆续订立了一系列区域性庇护公约,都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联合国成立后,把庇护同人权及实现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联系起来,扩大了庇护的内容和范围。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被认为在庇护方面规定了国际社会应予遵循的一般原则。许多国内法都规定国家庇护权和不引渡政治犯,在奥地利、荷兰等国的国内法中则还规定了个人的庇护权。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一国在其领土上给外国人的庇护,被称为“域内庇护”或“领土庇护”。一国在本国领土以外的享有外国管辖豁免的场所庇护外国人,被称为“域外庇护”或“外交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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