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行政法
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或独立的行政法学科。也有人认为,比较行政法虽然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对象和已积累了大量的知识总体,但由于同其他比较法学一样,本身至今还没有发展出一套完整的能够与行政法理论和原理相区别的独立的完整体系,所以他们认为比较行政法还不是一个专门的独立的法律学科,只是被行政法学者们广泛地、经常地、大量地使用的一种研究方法。比较行政法虽然是一个近代词汇,但采取比较的方法对行政法进行比较研究,却有着悠久的历史。例如,公元前4世纪时,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为了制定一部典范的法律,曾经对150多个城邦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曾经对西方和东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作了分析比较,因此他被后人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各国行政立法活动频繁,比较行政法学越来越被重视并得到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有关比较行政法研究的课程、书刊、机构和会议等大量增加,研究的范围从西方国家扩展到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行政法。现在,比较行政法学已经在全世界得到普及,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比较行政法研究机构。行政法的比较研究方法可分为:(1)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宏观比较是对具有很大差别的行政法,如对不同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或者对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行政法所进行的比较研究。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或者对社会制度相同国家的行政法所进行比较研究。另外,对不同国家之间的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研究,如行政行为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又称为“微观比较”。(2)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对不同国家之间同一历史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纵向比较,是对一国或数国不同历史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比较行政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对行政法具体地进行比较研究,一般的步骤是:首先是掌握资料,其次是反映情况,再次是进行分析,最后是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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