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制订的法律。1966年10月3日,比、荷、卢经济联盟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外观设计公约》,根据该公约在海牙设立了“比荷卢外观设计局”,同时拟定了该法。该法于1975年1月生效。“比荷卢外观设计局”统一受理外观设计申请,三国各自保留自己的相应机构,也可受理对三国有效的外观设计申请。在《比荷卢统一外观设计法》中,对三国统一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审批制度、保护期、权利内容、许可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具有艺术性、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及有关司法管辖也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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