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弃义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这是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为背信弃义行为所下的定义。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3条规定,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禁止滥用休战旗等标记。1977年第一议定书第37条列举此类行为的事例是:“(一)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二)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三)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四)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战争诈术不属于背信弃义行为而不被禁止。这种诈术是指旨在迷惑敌人或诱使敌人作出轻率行为,但不违犯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这种诈术的事例包括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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