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
书籍:法律辞典
指保险标的的交换价值的存在形式,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估定的实际价值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具有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以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保险金额的约定以及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价值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予以确定:(1)约定价值。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事先予以估价,以估价确定并写明于合同中的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凡以这种方式确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不论其后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有变化,保险人均应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价值为基础所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没有作出约定,则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凡以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不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仅以保险价值为限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没有作出约定,可以发生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实际价值为保险价值,多适用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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