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凡打人致伤而受害者生死未决时,则由官府立一时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疗伤,视伤情结果确定加害者的责任。若伤者在时限内死亡,则以杀人论罪;若不死,则以伤人论罪。时限按殴伤的方法而定。此制源于唐代。《唐律·斗讼》,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10日,以他物殴伤人者20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30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50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居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宋元明清各朝律的规定与唐律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