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社会治安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权、地位、影响等条件,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避免被指控、审判、取缔,在黑社会性质的该组织被检举、揭露时,竭力掩饰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为其开脱、说情,阻挠查获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致其逃避法律制裁。包庇的对象限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其个别成员的,是本罪之包庇行为。仅仅包庇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个别成员的,属包庇罪的包庇行为。二是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纵容以负有特定的职责而不履行为前提,缺乏这一前提的知情不举不属纵容。纵容与共犯的关系,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包庇、纵容两种行为,实施其一,即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予以包庇、纵容。不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而包庇、纵容,不成立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它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成员。根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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