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指法律授予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具有精神和财产利益内容的支配权。在一般意义上,版权和著作权是对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达和使用。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著作权”或“作者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版权”或“复制权”。“著作权”或“作者权”的相应英文是Author’s Right,“版权”或“复制权”的相应英文是Copyright。早在中国宋代,就有人提出保护出版者、编辑者及作者的要求。这种要求在向地方政府申报获准后,采取的保护形式,或将官方榜文刊布,或径自在书之首尾或序后、目录后,刻一墨图记或牌记,注明“某衙藏板,翻刻必究”字样。虽然要求保护印书专有权及作者权益的思想在中国很早就有,但始终没有产生一个专门术语来表达这一思想。“版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见于1903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第11款;“著作权”一词最早见于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版权和著作权两个词被混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由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没有一部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公民的著作权意识不强,加上“版权”、“著作权”混用的情况,出现对这两个词的误解是不奇怪的。有人把“版权”理解为出版之权,也有人把“著作权”理解为著书立说之权。学术和立法部门也为“版权”与“著作权”孰优孰劣争论了多年,各有各的理由。为了消除这种误解与纷争,在著作权法第56条中特意指明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上一篇: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下一篇: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