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领犯罪
又称“绅士犯罪”或“斯文犯罪”。“蓝领犯罪”的对称。指受社会所尊重及具有较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这一概念是美国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萨瑟兰首先于1939年一个犯罪会议上提出的。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白领阶层主要被认为是由传统中产阶级,如小农场主、小商人、经营加工、地产、营销和金融的乡镇企业家演变而来,主要从事非直接生产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中产阶级,以身着白领服装为特征,因此又称“绅士犯罪”与“斯文犯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白领阶层人数增加较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商务活动的出现,白领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白领犯罪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为社会所尊重者所为的破坏刑法的行为。(2)行为人大多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有的人则为商界代表人物。行为人往往利用其社会经济地位和职务之便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誉和声望实施犯罪行为,故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会造成对职责的侵犯。(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职业领域中或职业活动中实施的。这样,犯罪一旦实施,不易察觉,很难侦破。在以金融和信贷为基础的现代工业化社会,白领犯罪人多利用其有利的职业地位,以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居多,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类型:(1)非经许可的竞争协议,破坏竞争和价格法规,破坏出版权和商标权;同开发和建设有关的欺骗行为,生产竞争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舞弊行为和不合法的破产声明。(2)欺骗性大宗拍卖,欺骗性地获得住宅或别墅。(3)破坏青年保护法和劳动保护法以及社会保险法,仿制食品和工业品;破坏环境利用和环境保护地。(4)逃避支付税金,关税和税捐、海关犯罪以及用欺骗手段获得信贷和贿赂。白领犯罪与蓝领犯罪二者具有相近的“犯罪价值观”,所不同的是前者在自身感觉上具有较弱的“不法意识”,不承认其行为是犯罪,他们大多自称为追求利润的工商业者而不是罪犯,相反,后者在自我感觉上具有较强的“不法意识”,大多数均自认为是罪犯;另外前者很少受到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与审判,或者通常受到行政处分或宽大的刑事判决,而后者原则上大多数会被国家刑事司法机构以强制手段加以追诉和审判,并付诸执行。不过,随着白领犯罪的日益增加,各国刑事司法机关开始重视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以控制和减少其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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