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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团体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8页(498字)

西方犯罪社会学家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

这种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团体同犯罪的关系。同本人相一致的团体是关系团体。

美国犯罪学家考姆布把关系团体分为积极的关系团体和消极的关系团体。

积极的关系团体指人们愿意参加的团体,消极的关系团体是指人们不愿参加或反对它的团体。

在犯罪学中,不接受罪犯或使罪犯受到监禁隔离的公共社会可能是他们的消极关系团体。而接受罪犯并鼓励其犯罪行为的团体(帮伙)则成为他们的积极关系团体。

对于罪犯来说,积极的关系团体可以影响他们实施某些犯罪行为。汉斯克尔提出了解释关系团体理论的6条标准:(1)儿童的第一个关系团体是家庭;(2)家庭乃是标准的关系团体(其规范适应于全社会的规范);(3)在参与实施违法行为之前,违法少年就承认流浪于街头的团体是自己的关系团体;(4)成为下层居民阶层少年的关系团体和流浪于街头的团体,属于当地的违法亚文化群;(5)由于街头流浪团体已成为少年的关系团体,在他们参与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大概就采取了有利于这种行为的决定;(6)一个人,作为关系团体的成员,力求学会其中的主要立场和行为模式,并且进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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