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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75页(283字)

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制度。

主要内容有:(1)适时行刑。行刑要在适宜的季节、月份和日期。“刑以秋冬”为行刑的通例,也有个别朝代,如秦代,四时均可行刑。唐以后各朝代,对罪行特别严重的死囚,有决不待时的规定。

(2)公开行刑。主要适用于平民百姓。

其方式一是示戳,二是明梏。对皇亲国戚、达官贵人行刑一般都有刑杀于隐处的优待办法。

对妇女公开行刑也有所限制。

(3)监督警戒。

即委派官员监刑和派武装力量保卫行刑。监刑官的人选,因犯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4)暂缓行刑。对不合季节、月份、日期和孕妇及临刑发现有冤滥可能者都要暂缓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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