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9页(202字)
故意干扰或妨碍法庭进行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
在英美等国属于破坏司法行政罪之一。藐视法庭的行为一般包括:以污辱性言词对待法官或陪审官;公布污蔑法庭的材料;威胁或阻挠陪审官、当事人、证人公布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阻止或干扰法庭判决的执行。按照英国1959年《郡法院法》,故意侮辱法院法官的,法官有权命令将其拘留至法庭休庭,必要时下令将其监禁1个月或罚金20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