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7页(185字)
又称辩论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
由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和改造封建时代的控告或诉讼程序而形成的。其特点是:起诉人不只限于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可充当;法庭调查由法官主持;法庭审理时,主要由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地位在法官面前提出证据,互相审查证据并进行辩论。
法官作为中立方,负责接受和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提证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