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1页(488字)
1974年12月11日颁布,共5编125条。
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少年犯的过错及其法律后果、少年法庭组织法和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取消刑事污点、刑法对未成年犯的运用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对象为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和已满18岁不满21岁的年长少年。并规定少年和年长少年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管教措施、训诫手段和少年刑罚。此外,法官还可以判决本法许可的附加刑和次要法律后果。审判时,规定少年刑事合议庭由1名少年刑事法官和两名少年陪审官组成,由少年刑事法官担任审判长。少年刑事法庭由3名刑事法官和两名少年刑事陪审官组成,由其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少年刑事陪审官必须有一名女陪审官参加审判。本法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除了调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外,还必须尽快地调查清楚被告人的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情况以及被告人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等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在审判时,必须有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如果被告人未请律师和辩护人,审判长可以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被宣判有罪的少年犯将被处以少年禁闭或少年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