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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1页(324字)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中国刑罚主刑之一。为中国所独创,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劳动中应实行同工同酬。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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