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7页(221字)
意图实施强暴或胁迫而聚众,受公务人员解散命令达3次以上仍不解散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在时间上和场所上处于相同状态的众人,受到公务人员3次有所间隔的解散命令后,仍不解散或者转移聚合地点,即构成本罪。如在3次命令后大部分人已解散,则不再成立本罪。本罪与骚扰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实施强暴或胁迫前的预备形态,后者则表现为实施强暴或胁迫的完成形态。
本罪对首犯一般处3年以下徒刑,对其他人犯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