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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7页(229字)

聚合多人实施强暴或胁迫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一是犯罪形态表现为集团性行动,不论是事前有通谋有组织的聚合,或是由正常群众集会转变而成的临时性聚合,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是实施强暴或胁迫行为,达到能够对某一地方的公共安宁构成危害的程度。

至于是否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可以不问。日本刑法规定,本罪的首犯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指挥他人或带头助势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附和随从的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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