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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冲突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5页(366字)

西方犯罪社会学关于冲突理论的一种。

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者乔治·菲尔德。他认为,美国社会是由许多利益冲突的群体所组成的。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会导致社会的紧张和对立,从而涉及到法律问题。

因为彼此冲突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菲尔德认为,这种冲突经常会导致妥协,在妥协的基础上产生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如果这种解决办法有明显的偏袒,就会使未被偏袒的一方难于接受,因而无视法律,按照自已群体的利益去进行活动。

这种现象,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犯罪就成了少数集团的行为。

菲尔德的这一理论,只能用来解释那些忠实于自己的群体或群体利益的成员所进行的犯罪,而不能说明纯粹出于个人原因所进行的犯罪,特别是当犯罪的受害者是同一群体的成员时,则更无法解释,因而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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