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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4页(422字)

俗称淹死。

指水或其它液体吸入呼吸道和肺内而引起的窒息性死亡。溺死的尸体特征:口鼻流出蕈形泡沫,手紧抓异物,指甲内嵌有泥沙,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消化道与呼吸道内有异物,肺脏呈严重的水气肿,肝、肾、脾、血液与骨髓内可检见硅藻,肺组织内可检见砂子。有极少数淹死者由于冷水刺激,引起声门痉挛或反射性心跳停止死亡,可无上述尸体特征。

溺死尸体法医学鉴定,主要解决如下问题:(1)是生前入水还是他杀后抛尸入水;(2)尸体的个人识别;(3)在水中浸泡的时间;(4)解释尸体上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尸体上的损伤,绑缚重物或其它异常情况;(5)是自杀、他杀或意外死。

溺死大多是沉船与失足落水造成的意外事故,但也是常见的自杀手段,他杀较为少见,但抛尸入水的伪装淹死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确定水中尸体的案件性质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必须作详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查与系统全面的法医学尸体检查,进行综合科学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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