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犯罪学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69页(882字)
又称激进犯罪学派或批判犯罪学派。
六十年代中期西方犯罪学界兴起的一种犯罪学理论的新思潮。主张这种理论的学者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无论那种观点都怀疑法的绝对性。
他们认为,由于执法机关在执法上的差别,会使犯罪现象在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之间表现出社会关系上的不同。
还认为犯罪的真正原因不是由于法与执法机关给予了犯罪人某种烙印,而是由于来自统治阶级以及为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服务的种族歧视这种反人类的行为。
因此,为了防止犯罪,只有改革法和刑事司法制度才是根本性的问题。新犯罪学理论最初出现于美国。由于当时美国的公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学生运动、第三世界的解放运动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和社会运动的高涨,对政府增加了不信任感和藐视心理,反对传统性的权威,反对有文化教养的风潮,出现了政治性的势力集团等。这引发了对传统犯罪学以及既存的犯罪学理论和意识的批判和反思倾向。新犯罪学理论还是处于发展中的理论,其理论体系尚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但它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传统犯罪学的批判和否定。
过去在美国犯罪学界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各种犯罪学理论可以统称为自由实证犯罪学,而新犯罪学理论则在下述3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批判:(1)实证主义犯罪学是依照国家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接受关于犯罪的定义的,是根据执法机关认为的犯罪和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的。因而一些虽然根据法律不算犯罪但事实上是社会的巨大犯罪现象,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政治腐败、警察杀人等都被排斥在犯罪之外。
(2)自由实证犯罪学的核心理念在于改造犯人,但是在现行的体制范围内,改造犯人只不过是把其纳入到“福利国家”的口号之中,而拒绝激进政治和社会变革。因此,这种基于改造主义的各种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如缓刑、保护观察、不定期刑、青少年福利局等,都必然归于无效。(3)自由实证犯罪学在研究方法上只注重实证,否定历史分析的方法论,从而必然陷于狭隘的倾向中去。新犯罪学理论提出后,在美国、联邦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但由于其理论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新犯罪学理论今后如何发展,还难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