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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留场就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49页(224字)

强迫改造表现不好的服刑期满人员留在劳改场所就业,继续改造。

是刑满留场就业的一种。在中国,依据法律规定,家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判刑劳改的;(3)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判刑劳改的(确有改造好的除外)。对强制留场就业人员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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