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49页(268字)
亦称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
(3)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例如,以暴力、胁迫手段压制妇女反抗而实施奸淫,以药物将妇女麻醉后加以奸淫等。
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先天性呆痴而与之性交,不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都以强奸论罪。认定本罪时,应划清同通奸行为的界限,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