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9页(246字)
中国古代用锁具监禁囚犯以防其逃亡的制度。
主要用于重罪犯人。周朝用桎、梏、拲等为禁囚狱具。以铁索禁囚最早见于汉。《汉书·王莽传》曰:“以铁锁琅当其颈”。《旧唐书·刑法志》曰:“又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唐律疏议》载,“死罪枷、杻;妇人及流罪以下去杻”;“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狱官对囚徒应加锁禁而不加,不应加而加,或囚犯自脱锁,分别笞三十至杖六十。明清律中也有此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