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8页(195字)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以犯罪手段获取的赃物。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可以不问。(3)客观上实施了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行为人收买赃物后是否售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代为销售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