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第二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25页(902字)
1960年8月8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
主要讨论了青少年犯罪的新形式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并且审议了关于社会变革与预防犯罪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的《报告书》提到,青少年犯罪新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特征:结伙活动、盲无目的违法、搞破坏和狂热地追求享乐等等。尽管这些行为不一定具有严重的反社会性质,但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看,是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书》指出,“在一些国家里,某些类型的影片、宣传广告、连环画册、关于犯罪和违法活动的耸人听闻的报道、低级趣味的文学和电视、广播节目等等,已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之一。因此,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道德观念,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滥用公众宣传工具带来的不良后果,并鼓励创作有教育意义和积极意义的电影和文学作品,从而使国家的传统道德、文明发扬光大。”会议建议“尽一切努力促使国立与私立机构之间以及专职和义务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使他们同心协力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并对罪犯予以妥善处理。街道协调委员会、区域性活动、青少年管理机构、青年组织等都可以在这种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会议广泛讨论了社会变革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问题。
认为许多国家犯罪增加,同城市化、新的价值观念和新的准则以及社会控制能力的变化有关。
提出“必须探索构成违法犯罪根源的种种因素,不仅仅是从犯罪个人以及家庭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从更广泛的角度,从犯人周围所发生的社会和政治的变迁中追究根源。”会议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书提到,“有人认为大城市里犯罪率高,城市越大犯罪率就越高,犯罪行为与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从而改变了社会结构有关。但是也有的人指出,有的地方城市化与犯罪问题并无关系。
”会议认为“城市更多地淹没个人的特点,特别是使不同的社会观滋长起来,其中有的则会导致违法犯罪。”并且,“由于城市化等社会变迁,家庭控制能力的削弱,在违法犯罪方面带来了严重后果。”会议要求国际社会要加强对社会变迁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研究,包括对不同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之社会变迁与违法犯罪之间关系的比较研究、对不同群体人的跟踪研究,以有助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