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4页(282字)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行为人在主观上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
(4)在客观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2种形式,前者如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私放罪犯,后者如放弃职责。
无论作为或不作为,都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关,否则不构成本罪。本罪包括: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破坏邮电通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