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2页(252字)
①中国封建法律规定有一定官品的人及有关亲属所享有的特权。
此类人若犯十恶以外之罪,当处流刑以下者,减一等。《唐律疏议·名例》曰:“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官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后代法典均有此规定。②减刑。即减等处罚。如《唐律疏议》规定:“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