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0页(249字)
外国行刑制度之一。
按犯罪人改过程度逐渐减轻强制措施、改善待遇的执行方法。对于行刑处遇的阶段划分,有2种标准:3级制(又称英格兰制)和4级制(又称爱尔兰制)。
前者分为独居阶段、杂居阶段和假释阶段,后者分为独居阶段、杂居阶段、半自由阶段和假释阶段。
随着阶段的逐级上升,对受刑者的各种待遇都有所放宽,以此促进和鼓励受刑者重新作人,加速改造的进程。
累进处遇制一般不适用于监禁刑和6个月以下的短期刑及拘留刑,亦不适用于老年人、无劳动能力人和不能经常劳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