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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式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8页(310字)

又称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的对称。

奴隶制和封建制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较早出现于封建占有制的古希措和罗共和时期。主要特点是:诉讼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双方当事人是诉讼主体,没有原告,也就没有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分担举证责任,并应提供一切诉讼资料;法官不主动收取证据,只是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即可作出裁决;审理案件,多采取公开的、口头的方式。在由谁控诉方面,罗马的诉讼被划分为私诉和公诉。至今,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沿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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